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5亿平方米白色EVA胶膜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处临安区福斯特街8号,公司2017年4月由原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要
产品和经营范围为:EVA太阳能电池胶膜、太阳能电池背板、感光干膜、挠性覆铜板、
有机硅封装材料、热熔胶膜(热熔胶),热熔网膜(双面胶),服装辅料的生产销售;太
阳能电池组件、电池片、多晶硅、高分子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化品及易制毒品)、
机械设备及培训的销售;新材料、新能源、新设备的技术开发,光伏设备和分布式发电
公司注册资本52260万元,占地面积40多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5万多平方米,
截止2017年底职工957人(杭州公司),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34人。公司总部位于
杭州市临安区,临安现有3个厂区,分别为保锦路283号厂区(P1厂区)、西墅街407
号厂区(P3厂区)和福斯特街8号厂区(P4厂区),主营太阳能封装材料和背板等产品。
目前,P1厂区已经停产,主要用于科研实验;P3、P4厂区为生产基地。企业P2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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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锦路厂区已于2016年6月全面停止运营,企业拟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
目前正在办理用地性质变更及土地出让等手续。西墅街407号厂区为老厂区,上半年承
担部分产品的生产(2018年1月当地政府与公司已签定在12月前搬迁协议),福斯特街
8号厂区为现公司总部,是近几年新建的厂区及本项目拟建厂区,为企业新的生产中心。
2017 年,临安区政府对公司西墅街厂区(P3 厂区)地块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征收,企
业拟将该地块年产 5000 万平方米 EVA 太阳能电池胶膜进行全部转移,转移至福斯特街
厂区(P4 厂区)。此次转移并非简单的转移,而是通过设备更新,淘汰 P3 厂区原 25 条
EVA 生产线(目前已经停产),在P4 厂区新增36 条新的生产线 亿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5369.6 万元,可实现销售收入21650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 号),项目属于《名录》中“二十八、电
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
溶剂清洗工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们在现场踏勘、调查及资料收集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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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先后进行了当地环境概况、周边敏感点等调查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等工作,并进
行了项目工程分析及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3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 号)及《关于
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正及2016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9)《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 年本)》(浙江省淘汰办、省经信
委、省质量技监局、省环保厅浙淘汰办[2012]20 号,2012 年12 月28 日印发);
(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4 号,2018
(1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1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
复》(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15]71 号,2015 年6 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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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原环境保护部;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原环境保护部;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原国家环保总局;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原环境保护部;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原环境保护部;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原环境保护部;
(7)《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公告 2017 年 第 43 号),原环境
(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884-2018,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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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位于临安区锦北街道金马村,项目东侧为长西线,路以东为金马村,南侧
为福斯特公司现有厂区,现有厂区以南为临安艾弗森生产厂区,西侧及北侧为山体。距
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东侧金马村,距离项目厂界约150m。具体周边环境概况见表1-3,
周边环境见图见图1-1。(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 1,周边环境概况见附图 2)。
企业入口位于南侧,厂区由东侧由北向南依次布置EVA 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车间、
感光干膜生产车间、覆铜板生产车间和有机硅封装材料生产车间。厂区西侧配套辅助车
间,包括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学品仓库。其中EVA 太阳能电池胶膜车间已建成投产。
项目厂房为新建,位于现有厂区的北侧。新建二幢生产厂房,分为A栋、B 栋,每
条生产线及原料间,B 栋车间布局与A栋一致。另外项目新增6 台造粒机,布置于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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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内,项目危废暂存设施依托现有,位于西侧溶剂车间内,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位于各
项目总投资55369.6 万元,其中:土地与厂房投资为15250 万元(土建13500 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750 万元),设备投资为28319.6 万元,设计安装1800 万元,配套流
动资金及不可预见费用10000 万。建设年产2.5 亿平方米白色EVA 胶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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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分析:项目所选设备中,其中精密螺杆挤出机的生产能力决定了整条生产线的
生产能力,该设备最大生产能力为 450kg/h,正常生产能力为 390kg/h。项目按年产 330
天计,每天工作 24h,设备效率为 90%,则每台设备的生产能力为 390kg/h×24h×3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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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树脂:是由乙烯和醋酸乙烯共聚而制得,形成颗粒状,EVA 树脂的特点是具有
良好的柔软性,橡胶般的弹性,在零下50℃仍能具有较好的可挠性,透明性和表面关泽
味,沸点为 160℃(101.325kPa)相对密度 0.96,闪点 28℃,不溶于水,可混溶于醇、
醚、苯,可在酸性水溶液中水解,用作硅酮的中间体。适用于不饱和聚酯、丙烯酸树脂、
粘度 83±3 厘泊(30°C) 。溶解度不溶于水,微溶于烷烃,全溶于芳烃,乙醇、丙酮、卤
钛白粉:化学品中文名称二氧化钛,分子量80,熔点1560°C,相对密度(水)3.9,
不溶于水,不溶于稀碱、稀酸,溶于热浓硫酸、盐酸、硝酸。是一种重要的白色颜料和
项目新建部分厂房,该部分用地为临安规划的工业用地,项目占用的土地资源较少,
所用原料均从正规合法单位购得,同时水、电等公共资源由当地专门部门供应,且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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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本项目所用资源相对较小,也不占用当地其他自然资源和能源,因此不触及资源利
项目生产、生活给水由临安区自来水厂给水管网负责供给,保证本项目车间的水压
和水量。厂区建设环状消防供水管网,以及室内外消火栓等。为临时高压消防供水系统,
企业实行清污分流,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并纳管,最终
由临安排水有限公司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
项目生产车间为洁净车间,为D级洁净车间,空气洁净度等级为10000 级,采用净
化空调系统(配套设置空气过滤器),主要送风方式为顶送风,回风方式为单侧墙下部布
另外项目洁净区排风系统为防止排出的空气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系统停止运行时室外
项目新增劳动定员 200 人,生产为三班制,年工作时间 330 天。厂区内设食堂(依
公司创始于 1994 年,原址萧山衙前镇杨汛村,于 1996 年迁址临安区竹林村,2003
年5 月在临安注册成立公司前身“杭州福斯特热熔胶膜有限公司”,2009 年12 月完成股
份制改革,公司整体变更为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 年9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2017 年4 月由原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
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新材料的研发和生产,是目前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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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临安原有 3 个厂区,分别位于保锦路、西墅街和福斯特街。目前保锦路厂区
已于2016 年6 月全面停止运营,企业拟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目前正在办理用地
性质变更及土地出让等手续。西墅街厂区已列入政府拆迁、福斯特街厂区为现总部、是


